|
《恩施州志》(1983-2003年)预计2010年出版,现特向各部门(全社会)征集入志人物。凡符合《<恩施州志·人物传(录)>》收录标准的人物均可推荐报送。人物资料要求提供入志人物的生卒年代,籍贯,职务,主要工作经历及主要贡献。凡符合入志人物标准的人物资料请于2009年12月31号以前送交恩施州史志办,地址:恩施州政府大楼一楼,联系电话:0718-8236784。
特此公告
附:《<恩施州志·人物传(录)>》收录标准
恩施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09年10月22日
《恩施州志·人物传(录)》收录标准
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恩施州志·人物传(录)》收录人物时间断限为:1983年8月19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逝世人物(不含上届志书已收录人物)。收录人物籍贯是以恩施州本籍人物为主(包括本籍本地和本籍外地),客籍人物必须是在恩施州工作、生活二十年以上或者没有达到二十年但在恩施州去世,并作出重大贡献或有广泛社会影响符合入志标准的人物。
入志标准:
一、政治类人物
1、副厅级以上实职干部(包括副师职以上军队干部)或享受副厅级待遇的离休干部。
2、老红军、八路军、新四军、革命烈士、战斗英雄。
3、行政级别不够,但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过突出贡献的干部或者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人物。
4、民国时期担任过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实职的政府官员及副师职以上军人。
二、经济类人物
5、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6、有重大贡献和突出成果的实业家、经济学家。
7、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认定的著名工程技术人员。
8、民国时期著名的工商业者。
三、科教、文化类人物
9、享受省政府以上级别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10、有正高职称,在本领域或系统有重大成果的专家、学者。
11、在全州有影响或是学科带头人的专家、学者、医生、教师、作家、艺术家。
四、社会人物
12、被命名为民间艺术大师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民间艺人;有重大影响或有传世之作的工艺大师、能工巧匠以及医术、医德超群的名老中医。
13、有重大影响的反面人物。
14、具有反映时代特征的代表人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