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儿童)
居民户口簿(儿童)
近期免冠照片(儿童)
儿童与父母关系证明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
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死亡证明(父或母)
死亡医学证明
火化证
残疾人证(父或母)残疾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重病证书
重大疾病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父母或监护人)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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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怎么办?
答: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2.问: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怎么办?
答: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孤儿)
(一)受理。1.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监护人或孤儿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二)审核。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福利机构报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办证受理人员材料进行过程和条件核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签字作出审批决定。
(四)办结。证件为《儿童福利证》,证件有效期孤儿年满18岁。孤儿年满18岁后继续上学的,《儿童福利证》继续有效,孤儿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或利机构应当在《儿童福利证》有效期届满20日前提出申请。
(五)送达。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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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孤儿认定必须由本人办理吗?
答: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认定,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孤独所在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问:福利机构提交申请资料有哪些?
答: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报告)
婚姻状况证明
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亲属关系证明
居民户口簿
(一)受理。1.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证件和证明材料、照片是否符合要求。2.询问或者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3.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4.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自愿解除收养登记并达成协议;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核。询问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
(三)审批。符合收养/解除条件,准予登记。
(四)办结。1.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收养意愿;2.告知当事人领取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领证并签名。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颁发给当事人,并向当事人宣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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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内地收养子女,应当到哪里办理收养登记?
答: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上述人员在天门、潜江、仙桃、神农架林区收养子女的,由省民政厅代办登记。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决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的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一)受理。1.查验当事人证件和证明材料,照片,是否符合要求。2.见证当事人在《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3.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自愿解除收养登记并达成协议;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核。询问当事人的解除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
(三)审批。符合收养/解除条件,准予登记。
(四)办结。1.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收养意愿;2.告知当事人领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领证并签名。4.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颁发给当事人,并向当事人宣布:取得《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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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处罚的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