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
具有本州户籍或者非本州户籍但长期居住在本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州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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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审查标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办理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二、审核。审查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进入确认环节。办理结果:对申请对象提出初审意见。
三、确认(送审)。审查标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为“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报县级民政部门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确认权限未下放至乡镇(街道)为“送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办理结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为“确认”:予以确认的,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发放低保金。不予确认的,书面告知理由。审核确认权限未下放至乡镇(街道)为“送审”:将申请对象相关档案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上述工作日均为法定时限)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州政规〔2021〕5号)
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具有本州户籍或者非本州户籍但长期居住在本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州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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