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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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审查标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办理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审查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办理结果:对申请人员提出初审意见。
三、确认(送审)。审查标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为“确认”: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及时作出同意确认意见;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及时作出不同意确认意见,并书面告知理由。 审核确认权限未下放至乡镇(街道)为“送审”:将初审意见以及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办理结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为“确认”:1.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2.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3.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办理结果: 审核确认权限未下放至乡镇(街道)为“送审”:将申请人相关档案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1.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2.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3.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上述工作日均为法定时限)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州政规〔2022〕11号)
问:无履行义务能力怎么认定?
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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