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经办机构按法定条件与标准,对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复核—拨付的闭环业务,属医保基金支付类核心事项(两险合并后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列支) 。
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基金财务出纳
1.医院收费票据;2.病历资料;3.待遇享受人(或单位)提供的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
线上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线下可前往市民之家综合窗口申请。
恩施州:0718-8716058;恩施市:0718-8029058;利川市:0718-7260023;建始县:0718-3222416;巴东县:0718-4336604;宣恩县:0718-5091493;咸丰县:0718-6835910;来凤县:0718-6277527;鹤峰县:0718-5290501
1.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符合缴费和待遇享受条件、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未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中支付的,按各地生育保险政策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大多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3.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大多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按照《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文件规定,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1. 生育医疗费用(产前+分娩+并发症):定额/按项目报销,含产检、顺产/剖宫产/助产、宫外孕/终止妊娠,以及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并发症费用;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无津贴 。
2.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结扎/复通、人流/引产及手术并发症费用,按目录与比例报销 。
3. 生育津贴(女职工专属,财政供养人员不重复享工资):产假/计生手术休假期间工资性补偿,公式:单位上年度月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恩施:顺产128天、剖宫产143天、多胞胎每胎+15天) 。
4. 男职工配偶待遇:配偶无业且未享受其他医保的,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