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基金财务出纳
1.医院收费票据;2.病历资料;3.待遇享受人(或单位)提供的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
线上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线下可前往市民之家综合窗口申请。
恩施州:0718-8716058;恩施市:0718-8029058;利川市:0718-7260023;建始县:0718-3222416;巴东县:0718-4336604;宣恩县:0718-5091493;咸丰县:0718-6835910;来凤县:0718-6277527;鹤峰县:0718-5290501
1.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符合缴费和待遇享受条件、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未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中支付的,按各地生育保险政策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大多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3.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大多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按照《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文件规定,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