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教育、医疗、环卫、公交、物业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工作人员中在工作地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在工作地无房的各类引进人才、退役军人、产业园区工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人在恩施州稳定就业、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截至申请之日 3 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优先满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困难群体。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本项目区位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金水平的90%评估确定。单套房屋租金自租赁之日起,每 2 年实行动态调整。产权单位或投资主体经评估确定的房屋租金,报市住建部门备案。销售价格由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财务规则进行核算,确定适度优惠的销售价格。
(一)发布公告。实施主体向住建部门申请备案后,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招租或申请公告。
(二)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实行个人申请、单位申报承诺制度。用人单位收集个人住房需求,集中向实施主体申报,并承诺对个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受理。D 级危房改造安置户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直接受理外,其他保障对象的申请由实施主体或住房保障部门受理。
(四)资格核查。受理后根据条件要求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申请人在工作地的住房情况。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
(五)公示租赁。实施主体采取合理公开的方式进行住房分配。分配后与申请人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入住手续。租赁结果报住建部门备案。
(六)监督管理。住建部门与实施主体定期对租赁结果进行抽查。抽查中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清退。 线下申请可直接拨打0718-8225906了解详情。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申请表;
(二)申请人员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社保缴纳证明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含多孩家庭和三代同堂的相关说明。
已经签订协议,接到入住通知后一个月内未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入住的,实施主体可终止租赁合同。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出承租房屋。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及时报告实施主体(出租方),退出所承租的房屋,自行承担由于搬离造成的费用和损失。实施主体(出租方)应将退出房屋的承租人相关资料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个人在承租时自行装修的不给予补偿,配备的家具家电等可移动物品应自行搬离,并恢复住房原状;因装修造成房屋损坏的,实施主体(原产权单位)有权向其要求赔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的文件精神以及我州《关于印发恩施州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2〕36号)文件要求,我州积极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筹集建设运营保障性住房,面向新市民、青年人以及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有效解决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