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

(一)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或聘用一年以上职工;

(二)自外地或各县市调入州直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

(三)中央、省垂直及州直企事业单位聘用一年以上职工。

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个人及配偶身份证及婚姻情况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提供聘用合同或单位证明,以及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缴交记录;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的协助管理承诺书;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流程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申请人员可到恩施州州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进行线下申报(联系电话0718—8225906)。

资格审核

(一)职工身份情况。有人事编制的提交编制部门查询记录,劳务聘用的提供单位证明或聘用合同,其身份应由所在单位最终签字认可。

(二)住房情况,提供由本地房屋登记部门房产查询记录。

(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对象范围的(经残联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失独家庭、退休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州直行政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州城范围内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均可优先保障),由申请人自主提供相应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须由相应颁发单位签字确认。

退出管理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后经查属实的;

(二)获得资格后购买任何形式房产的;

(三)转租、出借的;

(四)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七)不再在州直单位工作或在本城区常住的;

(八)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九)发生其它违约行为的。

涉及以上条款的,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为恶劣的5年内不得申请。并将其列入公共租赁住房承租黑名单进行管理。

政策依据

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恩施州政规〔2014〕10号)《恩施州州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恩施州住建发〔2016〕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恩施州实际,在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条件下,主要面向州直行政企事业单位新就业职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及无房职工。通过申报、初审、复审、公示,核准。申报家庭可以承租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