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恩施州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

未安装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办理方式

在线办理、窗口办理

申请流程

一、编制初步方案

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实施主体(以下均称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的意见统一、资金筹措、组织实施、项目申报、施工管理、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

实施主体应当在所在地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加装电梯位置、井道及连廊尺寸、周边环境、公共区域占用情况、权益补偿方案等内容。

二、征求意见

实施主体就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加装电梯应当由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实施主体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初步申请。

三、现场勘查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勘查,出具初步审查意见书,对加装电梯初步方案的可行性提出明确意见。

四、签订协议

初步审查通过后,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预算及筹资方案;

(二)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及分配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运行及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

(四)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

五、编制设计文件

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已初步审查通过的方案基础上,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文件,并附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说明书面材料,确保加装电梯后不改变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图审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六、申请公示

设计文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实施主体应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在拟加装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加装完成后的效果图,意见反映渠道及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公示期满后,①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出具公示意见书。②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制书面反对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权益平衡、方案优化等事宜,可以邀请业主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参加调解,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会。调解会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视实际情况出具公示意见书;对于加装电梯可能会对低层或相邻建筑产生通风、采光等严重影响的,可以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形成合议意见。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对公示程序、公示内容、公示结果及调解、听证情况负责解释。业主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提交材料

通过公示(听证会)后,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并向所在地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联合审查: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审查意见书(见步骤三);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见步骤四);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文件、结构安全说明及图审机构审查意见(见步骤五);

(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公示意见书或听证会合议意见(见步骤六);

(5)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存在安全隐患的,须消除安全隐患后,或者书面承诺在加装电梯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加固、消除安全隐患,方可申请联合审查。

八、联合审查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

九、加装电梯

经联合审查同意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方可依法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未通过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实施主体原因,并指导其进行修改后再行申报。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通过联合审查后,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严禁私自扩大连廊尺寸。如有涉及结构、位置、尺寸的变更,应重新申请图审、公示及联合审查,变更前已取得的联合审查意见书废止。

十、竣工验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严格按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DB4205/T070-2024)实施。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分部分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竣工验收进行指导。

竣工验收合格后,加装电梯方可投入使用,实施主体应将相关档案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