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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一般房地产项目、产业项目及楼堂馆所项目不得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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