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明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共有部分如过道、电梯、水箱、外墙面、楼梯、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动钱动土”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非动钱动土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小区公共区域,诸如土地、墙面等使用问题,都需要业主共同决定,不是物业或者业委会能单独决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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