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要求,每年一季度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量化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目前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1)城市低保标准。由635元/人月(年标准7620元)调整为660元/人月(年标准7920元)。
(2)农村低保标准。由365元/人月(年标准4380元)调整为400元/人月(年标准4800元)。
(3)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由1270元/人月(年标准15240元)调整为1320元/人月(年标准15840元),其中:基本生活费858元(年标准10296元),照料护理费462元(年标准5544元)。
(4)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由730元/人月(年标准8760元)调整为800元/人月(年标准9600元),其中:基本生活费520元/人月(年标准6240元),照料护理费280元/人月(年标准3360元)。
(5)集中供养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
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按100元/人月的标准增发照料护理费。
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补齐到1746元/人月(年标准20952元)。
(6)孤儿养育标准
将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由1270元/人月(年标准15240元)调整为1320元/人月(年标准15840元)。
将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由2032元/人月(年标准24384元)调整为2112元/人月(年标准25344元)。
(7)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
继续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8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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