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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哪些要走政府采购程序,哪些按单位内控制度执行?哪些必须公开招标?

来源:恩施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11-11 10:1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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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类情形需要走政府采购程序:一是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品目;二是采购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当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品目。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每一年可能都不同,应严格按照当年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文件来执行,2022年的文件依据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6号)。

(2)除上述两类情形之外的采购按照单位内控制度执行,即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全年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不足当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含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情形,这类情形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进行采购。

(3)按照目前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400万元(含)以上,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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