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项政府定价项目,其价格都不是拍脑袋价格,其制定依据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二是市场供求状况,三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四是社会承受能力。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定价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三性”审查(合法性、公平竞争性、制度廉洁性)、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在具体操作上,一般为经营者提出申请,政府定价机关确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启动上述程序,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方。除了因申请而发生了定调价行为外,政府定价机关也可以根据政府定价依据四要素,主动启动定调价工作。
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均实行目录管理,有专门的操作程序及要求。在州及以下定价层面,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客运出租车运价、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公益性公墓价格等7个项目必须进行价格听证。
近年来,为了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我们一是建立督查员制度,根据不同定价项目邀请相关人员参与成本监审、制定方案、征求意见等决策过程,充分发挥其智囊、监督和宣传作用。二是实施“三审查”制度,将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定调价必经程序,凡未经“三审查”的,不得提交价审会审议。三是完善听证制度。在听证人的确定上,推行除主持人外,其他听证人主要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的方式,增强听证的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五是扩大公众参与。对不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定调价项目,广泛采用会议形式征求意见,搭建“多方会谈”平台,让多个利益相关方面对面的交流甚至交锋,深度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增进理解,实现多方和谐“议价”,政府透明定价。六是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定调价全程公开,不仅在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价格决定文件,而且前移公开环节,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并通过网络、微信等新兴平台征求意见、公布定调价拟定方案,最大限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把价格决策过程变成践行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宣传群众的过程,努力提高政府定价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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