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水利部发布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1)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2)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3)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4)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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