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高新区关于人才、科技创新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来源: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12-15 10:4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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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科研活动,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建设,支持科技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激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企业的研发投入予以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按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按5%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不低于3000万元的天使投资基金按实际出资额的30%予以配套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种子基金按照到位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

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登记备案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个给予1万元补助。

(5)加强科技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的费用,在落实省财政补贴政策的同时,再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5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湖北实验室、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湖北省工程技术中心、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恩施州工程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补助。

(7)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确保高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在恩施州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对企业委托给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项目并进行了合同备案登记的,在落实省财政补贴政策的同时,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支持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科技中介机构代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年度通过认定5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科技中介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州内转化,技术实际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的,每个给予2万元补助;技术实际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9)支持科技人才开展创新服务。鼓励企业集聚创新创业人才;鼓励科技特派员到企业、基层经济组织开展科技服务;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特派员兼职及取酬,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建立科技特派员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报告制度,所得收入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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