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 > 政策问答平台 > 交通运输局

船舶(非建造中)所有权登记申请材料有哪些?

来源:恩施州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1-12-09 10:14 作者:
字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第85号)第九条“申请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合法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第85号)第三十二条“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二)船舶技术资料;(三)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四)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五)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六)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当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前款所称的船舶技术资料是指新造船舶的建造检验证书,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责任编辑:

相关文件: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