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船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居民个人身份证,免于提交);(三)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四)船名变更的,应当提交船名变更的说明材料,共有船舶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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