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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船舶营运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来源:恩施州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1-12-09 10:1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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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审批事项规范管理的通知》(鄂交港航运〔2015〕243号)办理《省际普通货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和申领需提交材料1、《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书;3、船舶国籍证书;4、所有权证书;5、船舶检验证书;6、最低安全配员证书;7、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需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或者法院拍卖证明文件;8、新增普通货船的,需提交运力备案文件;9、按规定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安全管理证明。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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