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审批事项规范管理的通知》(鄂交港航运〔2015〕243号)办理省际普通货物水运企业开业申报资料: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附表1);2、工商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免于提交);3、法人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个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免于提交);4、公司章程;5、办公场所房产证复印件和租房合同;6、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和分工的文件;7、专职管理人员一览表及每个人的简历表、身份证、职称或适任证书(含服务簿)、劳动合同复印件;8、企业经营船舶所需要求达到比例的高级船员一览表及劳动合同复印件;9、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10、省际沿海普货企业提供有效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11、自有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最低配员证书复印件,普货运力备案文件或船舶营运证注销证书,省际沿海船舶(超过500总吨以上)还要提供有效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相关文件: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