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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实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 “包干制”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

来源:湖北省科技厅 发布日期:2025-12-08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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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哪些科研项目适用“包干制”管理?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适用:(1)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中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科技人才类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2)依托国家实验室、湖北实验室开展的省级科研项目;(3)财政资金支持强度不超过50万元(含)的省级科研项目。

2.实行“包干制”的项目在预算编制和调剂上有什么规定?

答:预算编制方面,只规定科研项目经费总预算,提交申报书和签订项目任务书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经费调剂方面,在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不设科目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实际需要自主决定各科目的经费支出,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3.项目负责人在“包干制”管理中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作为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需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4.实行“包干制”的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哪些,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使用范围方面,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管理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禁止性规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禁用于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具体包括支出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费用,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虚构经济业务套取资金等10类情形。

5.实行“包干制”的项目决算报告有什么要求?

答:决算报告需经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除涉密项目外,应在单位内部公示,重点公开设备购置、外拨经费、委托服务、人员绩效支出等使用情况和项目结题验收/成果报告,接受监督。

6.实行“包干制”的项目,经费结余如何处理?

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7.实行“包干制”管理的项目承担单位有哪些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承担的不同项目类型和科技创新工作规律,制定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包括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经费报销、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报省科技厅备案。

(2)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支出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指导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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