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其中,成立行业性协会商会的,会员必须是相关行业领域的单位会员,由三个以上单位发起,发起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必须要有影响力,号召力,单位会员个数不得少于30个,不得少于本行业企业的30%。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不低于3万元注册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直接登记的社团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以下同);
(9)社会团体会员地域分布有广泛的代表性;
(10)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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