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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内容

来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11-25 14:5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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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一)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2.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3.“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4.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有下列情况导致家庭刚性支出增加的,适度核减家庭收入。计算公式为:家庭实际月收入=家庭初始月收入-城乡低保标准×支出系数。

(一)因患重特大疾病当年发生医疗费用3万元及以上的个人,支出系数为3;

(二)因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或调查时正在享受我州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医疗待遇的个人,支出系数为2;

(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支出系数为2,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支出系数为1;

(四)80周岁以上老年人支出系数为2;

(五)0-6岁婴幼儿,支出系数为2;

(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年满18周岁的国内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支出系数为1,该情况中属单亲家庭的,支出系数为2。

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上述单项条件的,其支出系数可以累加,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条件的,选取最大支出系数。

残疾人、重病患者因外出就业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如往返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可据实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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