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州通办的条件:
①当事人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离婚登记申请条件;
②当事人至少一方是恩施州内地居民,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恩施州域内的现役军人;
③当事人身份信息、结婚信息和“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登记信息必须完全一致。
2.全州通办的程序:
①当事人直接到现场办理离婚登记。
②当事人双方须持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或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进入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进入30天的登记期。在有效的登记期内,当事人双方须持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或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2张2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离婚协议书,亲自到提出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现役军人须持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③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相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
3.不予全州通办的情况:
①当事人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②当事人双方户籍都不在恩施州或部队驻地不在恩施州域内的,不予受理。
③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结婚信息和“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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