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发结婚证执行“全省通办”要求:
①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结婚状况;
②当事人至少一方为湖北省户籍,且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为湖北省内的婚姻登记机关;
③当事人婚姻信息在“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有信息可查,且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完全一致;
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申请补发结婚证时,婚姻登记系统中身份证件号一栏填写为军人证件号码的,若系统显示的出生日期与现身份证相同,可视同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一致,可以办理。
2.全省通办的程序:
①当事人双方持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现役军人须持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②当事人持有毁损的结婚证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询“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有此证件信息,且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完全一致的,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相关规定给予补发结婚证。
③当事人结婚证件遗失的,须持有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询“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有此档案信息,且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完全一致的,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相关规定给予补发结婚证。
④当事人婚姻证件遗失且没有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机关凭当事人的身份证信息,查询到“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有当事人结婚信息,且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完全一致的,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并加盖有档案查询章的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后,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相关规定给予补发结婚证。
3.不予全省通办的情况:
①双方当事人都不是本省户籍的,不予受理。
②当事人的结婚登记不在湖北省内办理的,不予受理。
③当事人申请补发结婚证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受理。
④结婚登记在外省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与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无信息可查的或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亲自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或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补发结婚证。
⑤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申请补发结婚证,“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当事人出生日期和现身份证日期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亲自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或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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