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做为生产厂家,在新国家推荐标准实施前的过渡期内生产的产品,产品上标注执行的是老推荐标准,在新推荐标准实施后,老推荐标准就同时废止了,是否还能出售过渡期内生产的老推荐标准产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因此,企业生产和销售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在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前提下,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推荐性标准。
相关文件: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