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是由人民群众通过特定程序选任,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办法》的规定: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担任人民监督员。但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还有一部分因身份、职务原因不适合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明确规定不列入选任对象。
相关文件: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