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依照《人民陪审员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八周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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