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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医疗救助政策问答

来源:恩施发布 发布日期:2026-01-19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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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困难群众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答:困难群众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一要参加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二要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一类对象为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对象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四类对象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有资助吗?

答:有。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分类资助参保:一类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的90%给予定额资助;三类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资助。例如:2026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0元,一类对象资助400元;二类对象资助360元;三类对象资助200元。

医疗救助对象能享受哪些医疗保障待遇?

答:一是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慢特病、住院等医保报销待遇。二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待遇。一、二类对象给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不设年度封顶线的倾斜保障,其他救助对象大病保险待遇与普通参保人员一致。三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门诊慢性病,年度报销限额由医疗救助基金增加1000元;门诊特殊疾病及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起付标准部分,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分别按照100%、75%、70%、60%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前的医疗费用可以救助吗?

答:可以。困难群众被认定为救助对象,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8000元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一次性救助。一、二、三、四类对象的救助比例分别为90%、65%、60%、50%。

医疗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依然较重怎么办?

答:可以给予倾斜救助。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8000元部分,一、二、三、四类对象分别按照100%、90%、80%、70%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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