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496021/2024-34440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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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鹤峰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年10月24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4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鄂财农发〔2024〕61号)、《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湖北省中央财政畜牧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办发〔2024〕76号)文件要求,为推动青贮玉米及优质饲草料标准化种植和收贮,提高种养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增加青贮玉米及优质饲草料种植、收贮能力为目标,通过在非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粮改饲”项目,全面提升优质饲草料种、收、贮、用综合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完成粮改饲面积不低于1.56万亩、收贮饲草料不少于4.32万吨,促进饲草料生产规模化。
二、支持范围
支持对象为以草食牧业为主的规模家畜养殖场(企业)、家庭牧(农)场、专业合作社或专业收贮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一)养殖主体根据养殖规模配套建有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确保无畜禽粪污污染问题;
(二)养殖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收贮合同,建立明晰、完整的收贮花名册,提供相应的收贮佐证材料。
三、资金筹措及补贴标准
(一)资金筹措。项目拟统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采取“先贮后补”的方式兑现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结合养殖主体饲养量、青贮饲草量和收贮饲草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每吨不高于50元,单个实施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60万元。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摸排(2024年5月1日—10月31日)
各乡镇摸排本辖区符合申报条件的规模家畜养殖场(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或专业收贮企业,汇总审核盖章后报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二)申报实施(2024年11月1日—11月30日)
符合支持范围的经营主体提交鹤峰县2024年粮改饲项目纳入申请,申报资料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在鹤峰县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养殖场(户)需如期完成项目实施。
(三)组织验收(2024年12月1日—12月15日)
实施主体如期完成项目后,提交鹤峰县2024年粮改饲项目验收申请,粮改饲项目专项工作小组开展现场验收,验收时实施主体需提供收贮合同、收贮花名册、收贮影像资料等佐证。
(四)资金兑付(2024年12月16日—12月31日)
2024年粮改饲项目验收合格的养殖场(户)按程序在鹤峰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7天,如公示期间无异议,严格按照财务报账程序兑付补贴资金直达实施主体账户。
五、绩效目标
(一)完成粮改饲结构调整面积不少于1.56万亩;
(二)资金使用无违规违纪问题;
(三)服务对象对中央财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满意度≥90%。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县粮改饲项目顺利实施,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特成立2024年粮改饲项目专项工作小组:
组长:张皓
副组长:易长华
成 员:胡兆华、李卫红、覃章衍、魏杰、李阳、黄彦、冉春燕、胡茂良、罗义兵、马远华、吴奎君、王强、汪燕。
专项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畜牧产业发展股,胡兆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粮改饲项目实施。
(二)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检查督办。粮改饲项目专项工作小组要加大项目申报审核、督导实施、检查验收等工作的检查督办力度,确保严格按照项目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及绩效目标。
鹤峰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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