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478325/2024-38420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 发文单位 | 巴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巴政办发〔2024〕15号 |
| 发文日期 | 2024年11月25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堵塞安全监管漏洞,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各部门“三定”方案等,按照“业务相近”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就8个行业和新兴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一)县文旅局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所属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会同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建立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协同监管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二)县住建局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工作。
(三)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依规开展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将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纳入“双随机”消防检查范围。
二、新能源汽车
(一)县科技和经信局履行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行业监管责任;会同州生态环境局巴东县分局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县发改局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协调和调度。
(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沿线服务区、停车区和交通场站管理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
(四)县住建局负责新建工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工作;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行动,因地制宜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和协助配合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检查。
(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新能源汽车及配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县应急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县政府授权,组织或参加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八)国网巴东县供电公司负责结合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开展配电网规划适应性调整工作,做好用电保障工作,落实产权范围内配套供电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九)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指导督促管辖场所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需符合防雷安全标准。
三、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一)县科技和经信局负责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及配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
(二)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统筹协调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查处力度,聚焦高层建筑、老旧小区等重点区域,牵头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查处进楼入室、飞线充电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蓄电池、充电桩等有关产品质量以及相关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及配件和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及配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及配件产品的监管。强化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非法改装整治。
(四)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开展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登记上牌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持续严管严查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执法及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五)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新建工程按规划设计和相关规定预留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车棚、停车架、充电桩(柜)等设施,并满足必要安全条件;鼓励引导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完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充电设施,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管理和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日常巡查(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乡镇、社区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六)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在公共场所合理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有序停放,加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管理。
(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全链条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四、新兴涉旅行业
(一)县文旅局负责牵头旅游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统筹协调旅游民宿发展日常工作,指导督促乡村旅游重点村(景点)和旅游民宿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休闲农业(观光农业、体验农业、休闲渔业等,下同)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县住建局对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旅游民宿、休闲农业场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旅游民宿、休闲农业经营场所(不包含村民自建住宅)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用于休闲农业经营场所、旅游民宿、乡村旅游重点村(景点)等经营用途的农村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四)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五)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对旅游民宿、休闲农业经营场所责任主体履行法定地质灾害防治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网红游乐项目、游乐设施
(一)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
1.县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游乐场所内大型游乐设施、电梯、客运索道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施的安全监察。参照《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及《小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为小型游乐设施和移出《特种设备目录》但风险系数较高的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2.县文旅局负责开展 A 级景区内游乐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指导公共体育场馆、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单位加强场所内游乐场所(设施)安全管理。
3.县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所属学校(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内游乐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4.县科技和经信局负责做好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等场所内游乐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配合。
5.县城管执法局负责管理范围内公园、广场等场所内游乐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6.县住建局负责室内及其他游乐场所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游乐场所(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7.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室内游乐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管辖场所内小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
(二)漂流
1.县文旅局负责漂流项目的安全监管综合协调,牵头组织漂流项目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参加漂流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漂流赛事活动的安全监管;指导漂流企业做好漂流项目技术指导人员、设施操作人员、救生员培训和管理等工作。
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目录》内漂流项目设施设备的监管以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证件管理等工作;负责救生衣(不含漂流船艇)等漂流设备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及有关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3.县水利局负责牵头检查指导漂流企业做好上游水库(拦水坝、水电站)放水预警、预警方案执行及防汛应急响应相关工作;负责对漂流经营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修建旅游设施进行水行政许可;负责拦水坝的选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验收鉴定等技术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漂流大坝和深水、急流、高落差等危险区域进行安全性检查;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监督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漂流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漂流经营单位的营运车辆和驾驶员资质、营运车辆的定期检测和维护、营运车辆安全设施的配备、营运线路的核定等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漂流经营单位漂流船舶的漂工进行培训(自漂除外);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三)玻璃栈道(含玻璃悬索桥、玻璃观景平台等)以及玻璃滑道、水滑道、滑草项目
1.县文旅局负责审核玻璃栈道等是否纳入旅游规划,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指导A级旅游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管理,核实项目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安全评估或检验检测。
2.县发改局负责对纳入县级旅游规划、并经州级审批同意的玻璃栈道等新建项目备案;对应备案但未依法备案的已建或在建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履行有关职责。
3.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玻璃栈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滑道类(包含玻璃滑道、水滑道、滑草)游乐设施安全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栈道玻璃等建筑材料质量违法行为。
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玻璃栈道建设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督促建设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督促运营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
5.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做好玻璃栈道等项目建设施工中的安全监管工作,按照相关标准对玻璃栈道设计、施工、验收进行把关。
6.县气象局负责指导玻璃栈道类和滑道类项目运营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7.县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玻璃栈道类和滑道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四)非A级旅游景区、景点
1.县文旅局负责指导非A级旅游景区、景点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休闲农业经营场所内非A级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监管。
3.县林业局负责督促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加强管理范围内非A级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监管,县市场监管局、县文旅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配合。
4.县城管执法局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绿地、公园等区域内非A级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监管。
六、户外运动项目
(一)县文旅局负责户外运动项目(含山地越野、翼装飞行、公开水域游泳、滑翔、热气球、跳伞、滑雪、山地车等)安全监管综合协调,牵头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督促指导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县公安局负责户外运动项目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对参与人数较多但尚未达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人数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旅游活动等,参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标准组织相应警力维持现场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三)其他行业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做好各自行业内户外运动项目的安全生产指导、协调和督促等工作。
七、醇基液体燃料
(一)县应急局负责醇基液体燃料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配合、会同相关部门对餐饮企业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县科技和经信局履行餐饮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配合、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餐饮场所的安全治理,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
(三)县公安局负责醇基液体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承运醇基液体燃料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的资格管理;负责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不符合资格条件以及从业人员不具备资质等违法从事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行为。
(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核发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的企业营业执照,依法查处醇基液体燃料经营企业违法采购醇基液体燃料的行为。
(六)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涉及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配合、会同有关单位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七)州生态环境局巴东县分局负责废弃醇基液体燃料处置的监督管理,依法调查处理醇基液体燃料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八)县住建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
(九)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领域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安全整治;监督指导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各类餐饮企业、酒店、宾馆、民宿、农家乐、学校、机关、医院、养老院、殡仪馆、宗教场所、建筑工地和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单位做好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
八、电气焊动火作业
(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电气焊动火作业管理纳入消防监督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内容,依法查处电气焊动火作业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二)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电气焊动火作业安全监管,依法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电气焊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
(三)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电气焊动火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焊接作业证件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焊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无证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加强对其主管行业电气焊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加强联合检查力度,切实推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落地,未列明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本通知印发后,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对上述领域职责分工予以明确的,从其规定。部门职责发生变化的,按变化情况对应调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巴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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