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459538/2025-13790 | 主题分类 | 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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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恩施州政办发〔2025〕7号 |
发文日期 | 2025年04月0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州重大科技计划工作指引》《科技赋能恩施州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日
恩施州重大科技计划工作指引
为积极融入全省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及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加快实现一批技术攻关突破,攻克一批产业共性技术难题,解决一批重大民生科技问题,结合恩施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工作目标
围绕恩施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重大科技计划,建立重大科技项目联合攻关机制,推行重点科技项目“点题制”,力争在重点产业领域和民生科技领域实现关键技术攻关突破,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为恩施州加快建设“两山”实践创新示范区赋能。
二、工作原则
遵循以发展规划为基础、市场需求为牵引、转化应用为导向的原则,确定科研课题,采用“揭榜挂帅”、“赛马”、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
三、组织形式
恩施州重大科技计划由州人民政府确定,州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3年。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拥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科研条件,建有州级(含)以上企业研发机构或科技创新平台,恩施州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主体为企业的,上年度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应达3%以上。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创“新物种”企业。
(二)限项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最多可同时申报或承担2项;项目负责人同期仅可牵头申报或承担1项(“启航专项”和指导性科技项目除外);同一项目需求(实质性内容基本一致)已获州级(含)以上科技计划立项的,不得重复申报。鼓励和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牵头承担项目。
五、实施流程
(一)征集需求。州科技局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支撑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攻关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需求,设立技术需求库,通过湖北科创供应链平台恩施专区,向行业主管部门、县市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重点创新平台、行业协会等常年公开征集。
(二)确定方向。州科技局对征集的需求汇总梳理后呈报州人民政府,由有关州领导召集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对征集的技术需求进行论证研究,每个领域凝练出1—2项紧缺急需、应用场景明确、成果转化前景好的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需求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需求,并确定研究方向、项目组织方式、预期技术经济指标。州科技局汇总后报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组织实施。州科技局按照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做好任务书签订、资金拨付、中期绩效评价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六、资金补助
(一)资助金额。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资金投入。企业自筹投入应是财政资助资金的1倍(含)以上,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自筹投入不作要求。
(三)资金拨付。按“揭榜挂帅”和定向委托方式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期拨付,立项当年拨付资助金额的60%,通过中期绩效评价后拨付剩余的资助资金;中期绩效评价未通过的,项目终止执行,收回结余项目资金。按“赛马制”方式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分三期拨付,首期拨付20%,对中期绩效评价后决定继续支持的,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首期和第二期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70%,项目验收后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七、实施科技成果后补助
实施一批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的指导性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对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省、州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科技成果的,给予后补助。对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第一完成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八、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加强诚信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应同步签署科研承诺书,其研究内容不得违背科学伦理和危害国家安全。加强立项评审、项目管理、验收评估等科技计划全过程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等科技计划各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严肃查处。
(二)深化放权赋能。赋予科研团队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州内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应享有职务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
(三)完善免责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已勤勉尽责,未能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经评议认可,予以免责,不影响其再次申报科技项目。
九、附则
本工作指引由州科技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过程中,州内现有政策与本工作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技赋能恩施州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
为科技赋能恩施“两山”实践创新示范区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研发经费200万元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10%(含)至15%的企业奖励10万元,15%以上的奖励20万元。研发经费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经信局、州财政局)
二、支持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湖北实验室成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创建省级重点实验室成功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3年建设期内分年度给予共计45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经信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
三、鼓励基础研究探索。围绕全州科技发展中的紧迫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州内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参与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恩施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含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恩施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除外)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财政局)
四、强化核心技术攻关。加大有组织科研力度,改革科研项目管理方式,建立重大科技项目联合攻关机制,对“点题制”重点科研项目,给予每项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打造升级“赶超计划”科创品牌。(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直有关单位)
五、优化科研项目管理。改革申报方式,对州级科技项目实行“无纸化申报”,无需报送纸质材料。精简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报单位提供查新报告等材料。项目任务书签订后,赋予科研团队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除重大科技项目中期绩效评价外,不进行过程性检查。(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直有关单位)
六、推动科技成果应用转化。鼓励州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拥有先进技术成果并实现就地转化、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同一单位最高20万元;对为上述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单位按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单位最高10万元。鼓励通过科创供应链平台进行成果转化。对州级指导性项目,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省、州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科技成果,依评估结果按项目投入资金的10%给予后补助,同一单位最高10万元;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核定后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财政局)
七、激发科技人才活力。州内高校院所和科研单位应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对上一年度获国家科技奖励的第一完成单位(个人)按“一事一议”原则核定后给予奖励;获省科技奖励一等奖(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个人),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青年科技创新奖的企业或个人,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教育局、州人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
八、稳定增长财政科技投入。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县市要将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确保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各县市、恩施高新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措施制定差异化的科技创新政策。(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
本措施由州科技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实施过程中,州内现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同一单位享受同一类型多项奖补,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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