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478325/2026-05545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 |
|---|---|---|---|
| 发文单位 | 巴东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巴政规〔2026〕1 号 |
| 发文日期 | 2026年02月12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减少环境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县城城区及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信陵镇:西瀼坡社区、营沱社区、白土坡社区、大坪社区、黄土坡社区、红石梁社区、神农溪社区,巫峡口景区、雨仙谷景区(原无源洞景区)。
(二)官渡口镇:五里堆社区、晴帆园社区、西瀼口社区、东坡社区,红花岭社区2、3、4、5组。
(三)东瀼口镇:乐乡社区1、2、3、4、5、6组,雷家坪社区1、2、3、4、5、6、7、8、12组。
(四)其他区域、场所:县级党政机关所在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周边区域;重要的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医院、敬老院、养老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人口密集区域、有半数以上住户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居住区、绿化地带和交通繁忙的区域;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全时段禁止燃放。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四、特殊情况
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安全燃放。
五、违规处置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并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局0718-433403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5年12月25日发布的《巴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城区及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巴政规〔2015〕1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巴东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