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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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45979X/2026-0592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州民宗委 州公安局 州政数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6年02月2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印发《恩施州“民族成份变更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州民宗委 州公安局 州政数局 发布日期:202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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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民宗委、州公安局、州政数局关于印发

《恩施州“民族成份变更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民宗局、公安局、政务局:

现将《恩施州“民族成份变更一件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恩施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恩施州公安局  

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

恩施州“民族成份变更一件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州关于“高效办成一件事”的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聚焦群众关切,切实解决群众在办理民族成份变更过程中存在的跨层级“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结合恩施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改革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民族成份变更一件事”的办理流程进行系统整合与优化,推出套餐式服务模式,打造“一窗收件、一表审批、同步发证”的服务机制,推动民族成份变更办理工作更高效、更便捷。

二、实施方式

(一)服务对象

1.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父母或继父(母)一方不同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

2.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

3.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其民族成份与其父或母一方不同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

(二)办理方式

在各县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民族成份变更“一事联办”综合受理窗口,申请人在综合窗口提出“一事联办”申请,并填写表格、提交相关材料。综合窗口将申请材料推送至联办部门,完成申请人民族成份变更审核、户口登记项目(民族成份)变更及户口簿、身份证换证等。

(三)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填写《湖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并提交。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需要提交本人签字捺印的申请表。

2.窗口受理。申请人在综合窗口提交与民族成份变更事项相关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窗口核查后进行受理,并将《湖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通过“恩施州高效办成一件事”平台同步推送至县市民宗局。

3.审核审批。各县市民宗局初审后交由州民宗委审批,审批通过后出具《湖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4.办理户口项目、居民身份证等事项的民族成份信息变更。各县市民宗局将州民宗委审批完成的相关材料通过“恩施州高效办成一件事”平台同步推送至各县市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在业务系统为申请人变更相应信息并制发新证。

(四)其他事项

1.综合窗口、民宗部门、公安部门在收到相应的材料和信息后,按照各自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如需要进一步核实信息或补充材料的,及时通过平台、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反馈至综合窗口或申请人。

2.民宗部门完成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反馈至综合窗口和公安部门,综合窗口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后,由申请人自行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换领户口簿和身份证件。

3.业务办理完成后,各县市民宗部门定期将《湖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下联流转至公安部门存档。

三、职责分工

1.民宗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民族成份变更一件事”工作,做好信息推送、流程控制、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并发放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后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3.政务部门:负责“民族成份变更一件事”综窗受理、人员培训、组织保障及“高效办成一件事”平台设置及维护,通过“民族成份变更一件事”综合窗口,向申请人宣传“民族成份变更一件事”集成办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州民宗委牵头,州公安局、州政数局组成的“民族成份变更一件事”工作专班。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民族成份变更一件事”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州有关“高效办成一件事”精神,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的重要举措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顺利推进。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民族成份变更一件事”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共同配合,形成合力。州民宗委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社会宣传。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改革的政策解读和社会宣传工作,提高“民族成份变更一件事”等改革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确保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附件:1.“民族成份变更一件事”服务指南

      2. 湖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3.“民族成份变更一件事”办理流程


附件1

“民族成份变更一件事”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民族成份变更

二、适用范围

州内20周岁以下需要变更民族成份的自然人

三、涉及服务事项

各县市民宗局完成20周岁以内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通过平台发送至州民宗委进行审核;各县市公安部门完成户口项目变更(民族成份变更)并换领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四、实施机关  

联办部门:民宗部门、公安部门、政务部门。

五、实施依据及办理条件(满足条件之一即可办理)

1.根据《湖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鄂民宗发[2024]1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进行确认、登记、变更、更正。

2.根据《湖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鄂民宗发[2024]12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当时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六、提交材料

(一)未满十八周岁,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不同:

1.居民户口簿(本人、父亲或母亲、全户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本人、父亲或母亲);

3.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民事调解书(离婚协议或法院民事调解书中必须明确对孩子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是少数民族);

4.居民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出生证明、亲子鉴定、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法院判决书、派出所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二)未满十八周岁,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

1.居民户口簿(本人、继父或继母、全户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本人、继父或继母);

3.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民事调解书(离婚协议或法院民事调解书中必须明确对孩子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是少数民族);

4.生父(母)与继母(父)的结婚证;

5.居民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出生证明、亲子鉴定、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法院判决书、派出所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三)未满十八周岁,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

1.居民户口簿(本人、养父或养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本人、养父或养母);

3.收养证。

(四)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依据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

1.居民户口簿(本人、父亲或母亲、全户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本人、父亲或母亲)、

3.居民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出生证明、亲子鉴定、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派出所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七、办理地点

各县市行政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服务窗口。

八、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不含材料补齐补正和邮寄时间)。

九、收费标准

民族成份变更事项民宗部门不收费。在公安部门换领证件按政策要求进行收费:

1.根据国家发改价格〔2003〕2322号文件规定,居民身份证其他原因换领(换发)费用为20元。

2.根据鄂价费〔1998〕220号文件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费用为10元。

十、结果送达

申请人到各县市行政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自取或者自费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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