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32694298/2026-06777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发文单位 | 州生态环境局、州公安局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6年03月06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各县市公安局:
现将《恩施州非营运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项目》中涉出口非营运柴油货车申报淘汰更新补贴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该类补贴的主体为原鄂Q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申报车辆需满足《恩施州非营运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项目补贴实施细则》第三条补贴申报条件,且转让给具备机动车出口资质的国际贸易公司,并在恩施州公安交管部门完成转让登记流程(原鄂Q车辆号牌回收,车辆登记状态为转让待出口)。
二、申报补贴所需资料为《恩施州国三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机动车所有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转让国际贸易公司的交易发票、出口许可证、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补贴申请时间、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受理部门、审核流程等事项保持不变,按照《恩施州非营运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项目补贴实施细则》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恩施州公安局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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