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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471174/2026-0916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单位 利川市林业局 发文字号 利政发〔2026〕3 号
发文日期 2026年02月2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发文单位:利川市林业局 发布日期: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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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期:自 2026 年 2 月 28 日起至 2031 年 2 月 27 日止。

二、禁猎区:全市行政区域内。

三、禁猎对象: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法定情形或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举报电话:0718-7282914、0718-7290119。

七、本通告自2026 年 2 月 28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利川市人民政府

2026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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