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98003640/2026-0961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文单位 | 恩施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恩市政发〔2026〕3号 |
| 发文日期 | 2026年03月16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根据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进度和年度计划安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26年10月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将进行导(截)流,届时库区水位高程将达到640米。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期完成移民搬迁及清库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搬迁清库范围
水位线640米以下所涉屯堡乡马者村、田凤坪村,大峡谷风景区管理中心高台村、木贡村。
二、搬迁清库对象
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水位线640米以下所有人口,房屋及附属构(建)筑物,专项设施,耕(园)地、林地等地面附着物,坟墓等实物。
三、完成时限
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水位线640米以下移民搬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林木清理及卫生清理等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房屋拆除及专项设施迁(复)建。
农村移民按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搬迁协议搬迁到安置地,原居住地旧房可利用部分由权属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剩余部分由所在乡镇统一组织拆除;专业项目设施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负责迁(复)建,确保功能恢复。
(二)“停建令”下发后新增建(构)筑物的处理。
凡在2021年1月20日以后建设,与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无关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予以拆除。
(三)林木砍伐要求。
灌木林、用材林、竹园及其他林木,限期由所有者负责按树桩高度不高于30厘米的要求砍伐,并搬运至640米水位线以上。对于限期内不砍伐或者不按要求砍伐林木的,视为其自愿放弃所有权,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砍伐并处置。
(四)库岸保护要求。
在搬迁过程中,所有搬迁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库岸的保护,凡640米水位线以下原有的房屋基础、挡土墙、保坎等,必须保持原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毁。
(五)防疫要求。
水利、卫健、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指导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移民搬迁及清库工作,妥善做好对640米水位线以下可能产生严重污染源的工矿企业,以及坟墓、厕所、粪池、牲畜圈、粪堆、垃圾、下水道、污水坑等有害物质生产、堆放场所的清理消毒工作,防范传染病流行风险。
五、法律责任
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移民搬迁及清库所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积极主动完成移民搬迁及清库任务。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对搬迁清库相关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通告的执行。
特此通告。
恩施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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