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496021/2026-09816 | 主题分类 | 旅游 |
|---|---|---|---|
| 发文单位 | 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鹤政办发〔2026〕4号 |
| 发文日期 | 2026年03月18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鹤峰县旅游产业“引客留鹤”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8日
鹤峰县旅游产业“引客留鹤”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鹤峰县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效拓展客源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湖北省旅游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文旅厅关于印发〈2025年文化和旅游业“引客入鄂”奖励政策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法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旅游行业的企业、旅行社、星级饭店。
第三条旅行社组织游客在鹤峰县域内至少游览1个售票类景区并住宿至少1晚的,按25元/人的标准对旅行社给予奖励。
第四条 旅行社全年组团游客在鹤峰县域内至少游览1个售票类景区并住宿至少1晚,累计超过2万人的,评选10名突出贡献奖,按从高到低的名次,另行分别奖励50万元、45万元、40万元、35万元、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五条对新创建成功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六条 对新创建成功的国家五星级旅游饭店、国家四星级旅游饭店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七条本办法印发后,由县文旅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作为具体执行依据。凡申报主体出现弄虚作假、财务纠纷、安全事故、违法违规经营或严重旅游投诉等情况的,取消奖励资格,不予兑现;已经兑现奖励资金的,追回已发放奖励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文旅局负责解释。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办法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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