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473735/2026-10915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 发文单位 | 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建政办发〔2026〕1号 |
| 发文日期 | 2026年03月17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7日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州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农房建设的相关政策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农房质量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本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坚持“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工作。
(二)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及建房必须符合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坚持“村庄规划先行、建筑风格协调、建设规模适宜”的规划原则,不得影响乡(镇)集镇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并尽量使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不新占其他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及建房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将农房质量安全贯穿选址、设计、审批、建设、管理、使用各个环节,保障农房质量安全。
二、职责分工
(四)县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合理利用;组织开展闲置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统筹协调宅基地审批过程中的林地征占用、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工作;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村民非法用地建住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含附属用房)的违法建设行为。已赋予执法权限的乡镇,由乡镇负责查处。协助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和村庄规划指导,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不动产登记。
(七)县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和推广有地方特色、乡土特点的农村住宅通用图集,加强建筑风貌引导;组织开展工匠培训,指导住房质量与安全监管;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职责。
(八)县林业局:负责查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毁坏林地和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非法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建设行为。
(九)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由交通运输部门管养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十)水利、电力等部门按职责分别做好涉水区域及岸线、供电(电力)设施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及线索移送工作。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组织相关机构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对象开展依法受理申请、组织现场踏勘、定期联合审批、批后监督管理、颁发房屋建设证件等工作;制定巡查制度,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农村村民建房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属地责任,加强农房选址、设计、审批、建设、管理、使用全过程监管;组织开展宅基地及建房安全检查;负责村庄风貌管控,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建立村级宅基地专管员制度,统一管控村庄风貌建设。
(十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宅基地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对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签署“四邻协议”、是否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等条件进行审核、公示,并及时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窗口;负责对本辖区内占地、建房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村民建房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发现、劝阻和上报,尤其是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督促农村村民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和“建新拆旧”;负责辖区内的宅基地及建房纠纷调解。
三、申请条件
(十三)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及建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本集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1.无宅基地的;
2.符合分户条件,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3.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不符合“一户一宅”;
3.出售、出租、赠予农村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4.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5.选址与相邻道路、供电(电力)设施、通信光缆、河流等未达到相关部门规定的退让距离的;
6.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或无合法来源;
7.已享受政策性住房补贴待遇并承诺退出(放弃)宅基地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因移民安置、灾害避让、项目征收等确需跨村安置的,经安置地村民会议同意,可依法申请宅基地,并应退出原宅基地。
(十六)确需在存在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地段建房的,应在送审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评估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审批程序
(十七)村民申请。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十八)村(居)民委员会审查。村(居)委会组织初步踏勘、审核材料、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并提出需要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公路、电力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的建议,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十九)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组织现场踏勘和联合审查,通过乡(镇)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区分是否涉及农用地转用,按程序办理批准书和规划许可证。
1.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待审查结束,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2.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乡(镇)人民政府将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申请资料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需先行向县林业局申报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五、建房管理
(二十)乡镇应严格落实“四到场”制度。
1.审查踏勘到场。重点审查农户申请条件、建房位置、面积、规划、地类、退出原宅基地等情况是否符合条件,并测绘拟选位置勘测定界数据。
2.基础放线到场。准予开工建设的村民,在场地平整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基础放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会同村(居)民委员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放线,涉及道路、水利、管线、保护设施及文物等的,相关部门应派人联合放线、打桩定界,填写放线记录,绘制现场放线图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3.基础验线到场。房屋基础建设完成后,建房人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基础验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会同相关单位到现场验线,并填写验线记录。验线通过的,建房户继续建设;验线不通过的,验线人员应指出明确整改措施,建房户应按整改措施整改到位后,方可进行后续建设;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移送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违法用地查处,查处结案后进行后续建设,坚决杜绝违规建房。
4.竣工验收到场。宅基地建房建设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竣工验收,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指导督促村民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标准后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建房户,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二十一)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十二)鼓励村民建房(包括装配式建筑物)选用标准图集和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同时,做好污水处理,修建标准化粪池,按相关要求持续开展好“厕所革命”。
(二十三)鼓励村民购买建房相关保险产品,增强应对建房过程中各类风险的能力。
六、监督管理
(二十四)各乡镇要加强审批流程、用地标准、规划管控、建筑风格等农村村民建房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村村民依法依规建房、安全建房,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工作。
(二十五)各乡镇要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巡查监管机制,持续强化耕地保护属地责任。建立领导班子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包户的耕地保护监管责任体系,加大日常监管巡查力度。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日常指导、督办、督查、抽查,对发现的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坚决杜绝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六)各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对同意批准、不予批准以及宅基地买卖等情况统一登记管理,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备案。
(二十七)供电、供水、供气、广电、通信等部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履行好行业监督职能,严禁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服务,经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后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八)对在宅基地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监管缺位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保障措施
(二十九)各乡镇可根据赋权建立“三违”执法联合机制,明确由乡镇城乡建设办公室执行,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开展具体工作,形成城乡建设办公室“一个窗口”受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农村公路服务中心、供电所等职能部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工作机制。
(三十)审批过程中的勘测定界测绘、基础放线等技术服务工作,各乡镇可采取技术服务外包的方式进行,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八、附则
(三十一)本指导意见中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三十二)本指导意见有效期限为3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指导意见实施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建政发〔2020〕8号)自行废止。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 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 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 及农房 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² | 建筑面积 | m²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²);2.退给村(社区)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 (规划 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² | 房基占地面积 | m²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²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2.否 | ||||||||||||||||
申请 理由 | 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村(社区)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申请材料真实有效;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 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年月日 | |||||||||||||||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² | 房基占地面积 | m²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南至: | 性质: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²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² |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其他部门意见 | ||||||||||||||
财政(经管)部门审查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现场踏勘人员:年 月 日 | ||||||||||||||
制图人:年 月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
附件3

附件4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5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²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²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²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²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米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2.属于,已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验收单 位意见 | 财政(经管)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年月日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年月日 | ||||||
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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