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性资料
1.借款人(含配偶、共同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资料、个人信用报告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丧偶后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等相关材料,并面签《借款申请人单身承诺书》;未婚的,面签《借款申请人单身承诺书》)。请办理之前确定好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三证的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请先提前变更一致。
个人信用报告须留存原件,有效期为1个月。
2.主借款人用于还贷的银行卡
账户必须为中行、农行、工行、建行、邮储银行、湖北银行或农商行开立的一类银行账户,同时与售房单位(售房人)的收款账户开户行一致。
3.共同借款人关系认定资料
借款人(含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购房人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
有共同借款人的,若与借款人或其配偶在同一个户口簿上,提供户口簿;没在一个户口簿上,须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共同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配偶也必须同时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对整笔借款负责。共同借款人账户状态正常的,可合并计算可贷额度。
(二)购建房屋相关资料(按选择的贷款种类提供相应资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仅限于住房需求,以下资料中房屋用途必须明确为“住宅”,购房用途为“商业”、“商住”、“公寓”、“别墅”等其它用途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购买自住住房
已婚的借款人因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必须包含夫妻双方。
(1)购买一手房
1年以内的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按揭贷款的,需留存原件)、首付款税务发票。
申请住房公积金现房抵押担保贷款或纯质押担保贷款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接收函》。
(2)购买二手房
1年以内的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免征的,提供免税资料)、增值税发票、房产买卖合同、过户后的产权证、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拨付承诺书(适用购买二手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
1年以内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首付款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凭证。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以下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中,至少有一个行政审批时间须在1年以内。
除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拨付承诺书(适用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还需按贷款用途选择提供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造施工合同(附预算)。
(2)国有土地上翻建自住住房
《不动产登记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造施工合同(附预算)。
(3)国有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
《不动产登记证》、相关部门的批准手续、1年以内的《危房鉴定报告书》、房屋大修施工合同(附预算)。
(4)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土地、规划等职能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房屋施工合同(附预算)。
(三)担保所需相关资料(按选择的担保方式提供相应资料)
1.质押担保
所有担保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资料。
2.现房抵押担保
(1)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资料(若产权证上注明为单独所有的,可不提供婚姻资料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
(2)抵押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抵押物房屋评估报告或一手房购房合同。
3.个人担保和保证担保
(1)担保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资料;
(2)担保人个人信用报告。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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