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当地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租赁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
州住建委、州发改委、州财政局2014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全州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对公租房的租金标准也作了原则性规定: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后,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不同对象差别化租金”或“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类补贴”两种租金定价机制。
“不同对象差别化租金”定价机制,即对于同一保障性住房房源,针对不同困难程度保障对象,制定不同的租赁价格。如,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实行差别化租金,分别按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30%、20%~50%、50%~80%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类补贴”租金定价机制,即并轨运行后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统一制定租赁价格,对申请条件符合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其超过原廉租住房租金部分发放租赁补贴。
具体标准由各县市自行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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