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是城市治理的重要基石,关乎万千家庭的居住品质与权益保障。为破解行业痛点、规范服务流程,2025年10月15日恩施州出台《恩施州物业管理办法(试行)》,为行业发展注入合规动能。近期,拟推出《恩施州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系列问答,聚焦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企业服务标准、行政部门职能职责等热点议题进行解答,推动形成权责清晰、良性互动的物业管理新格局,共筑和谐宜居的社区环境。
问:一、小区业主都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答: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依法享有接受物业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等权利。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业主应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问:二、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责任主体是谁?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具体负责筹备工作。
问:三、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包括哪些?
答: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共用部位与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及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问:四、如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答:具备条件的小区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委员名单应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委员中党员比例一般不低于60%,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委员人数为五至十一人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深化“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鼓励符合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党组织成员、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鼓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社区党组织成员。
问:五、业主委员会有哪些工作职责?
答: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每季度公开财务、事务等情况;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履行委员职责、谋取私利、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议和指导业主大会依法终止其委员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职,严重侵害业主权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议和指导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业主大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问题突出、居民反映强烈的小区,应及时开展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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