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新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商应当如何选聘第一家物业公司?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住宅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协议选聘。
二、开发商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交付前后需完成哪些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十五日前,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 按国家规定移交查验资料。承接查验后,双方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承接查验情况书面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时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国家相关规范提供服务;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使用、维护要求等有关规定;落实安防人员、设施及安保措施,确保安防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维护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引导垃圾分类;做好物业维修、养护及其费用收支记录,保管档案资料与财务账册,搭建信息平台供业主免费查询;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意见,改进服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物业公司必须公示哪些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亮标准、亮服务、亮收支”要求,在住宅小区出入口或物业服务中心门口等显著位置设立专门区域。公示以下信息:
(一)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收费项目、收 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支出等情况 ;
(五)物业区域内停车位、车库的销售、出租、分配及使用情况 ;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 会应当每年公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情况。
五、物业费的定价方式有哪两种?
物业收费根据物业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稳步推进酬金制物业服务模式,建立按效付费、质价相符的市场机制。
六、小区公共部分产生的收入归谁所有?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其管理和使用的核心原则是什么?
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专项用于物业保修 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其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八、谁负责定期组织评价小区物业服务好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社区每半年对小区物业服务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红黑榜”。对纳入“黑榜”的物业服务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应当记入行业不良信用档案,同步报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列入失信名单。依法限制“黑榜”企业参与政府投资建设或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项目,以及利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采购的物业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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