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 | 1小时 | 审核 | 6小时 | 审批 | 1小时 | 制证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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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 审核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管股股长 | 审批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股股长 | 办理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1 |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窗口提供标准文本) |
备注:1.此事项共需3项材料 ,其中2项【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材料和矿业权出让合同及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可通过内部获取,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1项材料。
2.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窗口提供示范文本)。
3.对出让合同已过期的,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材料。
4.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材料。
5.原采矿许可证需回收作废。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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