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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政办发〔200818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规定》(鄂政办发〔200651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处理的议案。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办理范围和职责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恩施州单位和有关机关、组织,均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责任和义务。具体承办范围:  

  ()承办全国、省、州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州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

  ()承办全国、省、州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在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经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州人民政府办理的提案;

  ()承办上级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州人民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机关、组织和下级人民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会同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州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需重点处理的建议和提案,督促有关承办单位抓好落实;

  ()办理须由州人民政府或者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和提案;

  ()加强与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听取提建议的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承办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交流、推广办理工作先进经验;

  ()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拟订州人民政府上报州人大常委会的建议办理工作年度报告和送州政协的提案办理工作年度通报;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承办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办理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走访提建议的代表和提案者,听取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制度,向交办单位汇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办理州人民政府交办的涉及本地区工作的全国、省、州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省、州政协提案,切实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七条 坚持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结合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要求,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要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以及部门之间、地方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解决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抓紧解决好代表和委员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让代表和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办理重点建议、提案,亲自审定重点建议、提案的复文,亲自督促检查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分管领导负责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检查督促,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组织现场办理活动和与提建议的代表、提案者的见面工作,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为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网络化建设,运用建议和提案办理网络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办理、网上督办,公布办理进度,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收集和分办。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当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分办等工作,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和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

  ()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会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为会办。作为会办件的,交办单位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四条 交办和接收。

  ()每次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州人民政府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向各承办单位交办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当到会承接办理任务。

() 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书面通知交办。

()承办单位对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要认真进行清点和核对,办理签收手续。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接收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和提案10个工作日内,填报交办回执单,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提出调整建议,经交办单位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或者自行转办。

  第十五条 承办。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做到办复率100%,与建议和提案主要提出人见面率100%,首次书面反馈意见满意和基本满意率95%以上。

  ()承办单位接收建议和提案后,要逐件研究分析,联系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办理工作方案,提出办理工作计划、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办理工作量较大的单位要召开交办会,将办理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办科室和工作人员。

  ()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提建议的代表和提案者的沟通、联系,在办理前与提建议的代表和提案者见面,准确理解其建议和提案的意图、要求,办理中或者办理后,征询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代表或者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者提案,承办单位应当与领衔的代表或者委员见面;对党派、人民团体及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应当由承办单位的负责人与之见面,听取意见。

  ()对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要按要求重点办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可组织专家、学者讨论办理工作方案;对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特殊、紧迫问题,承办单位应当列为急件尽快办复;建议和提案所提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对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凡是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者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解释原因;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向提建议的代表或者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答复。答复是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把好政策法律关、业务关、文字关、格式关、时限关。

  ()答复期限。对所承办的州人大代表建议和州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5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建议的代表、提案者。对问题复杂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有困难的,在报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先向提建议的代表或者提案者说明情况,然后再作正式答复,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8个月。

  ()独办和分办的建议或者提案,各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建议或者提案所提的问题和建议,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将办理情况直接分别答复提建议的代表或者提案者。内容相同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提建议的代表和提案者。

  ()会办的建议或者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收到建议或者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汇总各会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统一答复提建议的代表或者提案者,并将复文抄送会办单位;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作出答复;必要时,会办单位可与主办单位共同听取提建议的代表或者提案者意见,联名书面答复。会办单位不直接答复提建议的代表或者提案者,但可与提建议的代表、提案者沟通。

  ()向代表和提案者作出答复的应当是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直接交办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交其内设机构或者下属单位直接答复代表或者提案者。

  ()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意见报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汇总,报州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答复提建议的代表和提案者,各承办单位不需直接答复提建议的代表或者提案者。

  ()答复行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工作实际,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语气诚恳、行文流畅。答复要有针对性,对建议和提案所提意见、建议应当逐条明确回答,不得答非所问、敷衍塞责。办理中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按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但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答复。为了向代表和提案者进一步说明情况,承办单位可在复文时附有关文件供其参考。

  ()复文应当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办结分类。根据办理结果的四种分类情况,承办单位应当在复文首页右上角分别标明类别: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或者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用“A”标明;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

3.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

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者不可行、承办单位须作解释说明的,用“D”标明。

  第十七条 审核。建议和提案的复文必须经承办单位领导和有关科室审核把关。复文由经办科室起草后,先送科室负责人初审,再送办公室负责人核稿,最后报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后报主要领导签发。重要复文须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核的内容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建议或者提案所提出的问题是否逐条回答,应当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已承诺或者列入规划解决的事项是否抓紧落实,暂不能解决或者不能采纳的事项是否解释清楚,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复文格式是否规范。

,   第十八条 复文的寄送。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复文寄送提建议的代表和提案者。对代表或者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者提案,复文应当标明领衔代表或者委员,并寄送联名的每一位代表或者委员;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案,复文寄送召集人。

  ()承办单位在向提建议的代表或者提案者寄送复文的同时,各附寄一份《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以便代表和提案者反馈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承办单位须将建议复文抄送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2,提案复文抄送州政协提案委员会2;所有复文均须抄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份。

  () 州人民政府承办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须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州人大常委会;承办的省政协提案复文须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时,复文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九条 跟踪落实。承办单位向代表和提案者作出答复后,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兑现,对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要制订明确的落实计划和当年工作目标,并抓紧落实。办理工作有了一定进展或者情况发生变化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提建议的代表或者提案者作出补充答复,并抄送交办单位。对往年承办建议、提案的未落实事项,也应当跟踪办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年年底会同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州政协提案委员会,有重点地督查建议、提案的跟踪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存档。承办单位在当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当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办理材料立卷和归档,以备查阅。

第六章 办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承办工作责任制度。各承办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实行承办单位主管领导、经办科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要严格办理程序,在建议和提案的接收、登记、分办、承办、催办、审核、答复、见面、落实、奖惩、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实行定领导、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限、定标准,对办理进度、答复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进行量化考核,将办理工作情况列入单位目标管理和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检查督办制度。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州政协提案委员会,采取电话联系、下发催办督办通知书、编发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情况通报、到承办单位和工作现场检查、召开专题会等形式,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承办单位也要做好内部督办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与提建议的代表和提案者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采取登门走访、邀请提建议的代表和提案者座谈、参加现场办理活动、电话联系、寄送资料等多种方式,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确保与建议和提案的主要提出人见面率达到100%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制度。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对每年建议和提案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会同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将部分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且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和提案列为州重点建议、提案,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阅批或者领办,交由有关承办单位重点研究办理,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督办,促进落实。各承办单位都应当确定本单位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研究办理,促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五条 现场办理制度。对重点建议和提案,应当由承办单位负责人邀请提建议的代表和提案者到工作现场,采取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协商座谈等方式,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共商办理工作措施。对州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还应当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政协有关领导到现场指导办理工作,推动重点建议和提案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 意见反馈制度。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与提建议的代表和提案者见面、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等多种方式,征求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将代表和提案者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反馈的意见,向有关单位通报。承办单位要虚心接受代表和提案者的意见,不断改进办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不满意件重新办理制度。提建议的代表和提案者对建议或者提案办理工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主要领导应当亲自过问,并提出重新办理的指导意见。承办单位或者具体承办科室负责人要与提出不满意意见的代表或者提案者见面沟通,直接听取和交换意见,制订和落实改进工作的措施。对不满意件重新办理,应当在收 到不满意意见2个月内再次作出书面答复,直至提建议的代表或者提案者表示满意或者理解。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作为对部门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届州人大和州政协换届之际,州人民政府将会同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常委会联合召开办理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表彰和奖励本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敷衍塞责或者逾期不办,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代表、委员对其办理工作强烈不满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对无故拒绝办理甚至对提出建议和提案的代表、委员进行打击报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或者承办人员的政纪或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文秘工作  规定  通知

抄送:州委办公室,恩施军分区。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

恩施州政府办公室                 2008626日印发

共印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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