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 征求意见 | 采纳情况 |
州司法局 | 1.因州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不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主体资格,建议变更发文主体,可由州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发文。 | 采纳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的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一行政审批事项时申请人需提交的一项申报材料,对于此项材料,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审查权,而不是审批权。建议对关于设计方案审批的表述作相应修改。 | 采纳 | |
3.“监管要求和职责分工”中市城管局“负责查处规划竣工核实后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乡镇(街道)“依法查处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行为(含规划核实后又擅自改变的违法建设)”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街道赋权相关规定不一致,建议进一步论证。 | 采纳 | |
4.“监管要求和职责分工”中“(七)……对利用违法建(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不子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以及“(八)……对未取得前述证件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的规定系限制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的规定,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建议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进一步论证。 | 采纳 | |
5.“建立快查快处机制”中现场责令停止建设的主体以及“20个工作日内做出限期自行拆除的处罚决定;到期未自行拆除的,15 个工作日内组织强制拆除”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建议进一步论证。 | 采纳 | |
6.“建立分类处置机制”中“对2018年8月3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的违法建设一律拆除”的规定,建议从合法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一步论证。 | 采纳 | |
7.鉴于该文件属于恩施州人民政府 2024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程序进一步修改完善。 | 采纳 | |
州交通局 | 无意见 | |
州住更局 | 无意见 | |
州经信局 | 无意见 | |
州水利局 | 无意见 | |
恩施市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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