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主题: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网
访谈嘉宾:恩施州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 刘栩
文字实录:
主持人:近年来,恩施州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省委和州委决策部署,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机制,持续增强管理服务效能,稳步提高兜底保障水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全力保障,民生兜底保障网进一步织密扎牢。今天,我们邀请到恩施州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刘栩,一起来和大家聊一聊社会救助工作情况。刘科长,您好!
嘉宾: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基本民生保障是州民政局的主要职责,同时也是关乎广大困难群众的重要工作。请介绍下“十四五”以来全州社会救助工作取得的成绩。
嘉宾:“十四五”以来,州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用心用情抓好基本民生保障工作。
主持人:首先,社会救助制度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
嘉宾:近年来,社会救助制度得到进一步改革完善。州民政局贯彻落实国家、省对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安排部署,提请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恩施州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措施》,出台《恩施州贯彻落实湖北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清单》,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形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主持人:基本民生保障兜底方面有哪些成绩?
嘉宾:基本民生保障底线进一步兜牢。不断建强兜底保障政策矩阵,州民政局牵头不断优化完善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政策,提请州人民政府先后印发《恩施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恩施州特困供养实施办法》《恩施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对17.2万社会救助对象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稳步提升保障水平,每年量化调整社会救助标准,逐年缩小低保、特困供养标准的城乡差距,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较2021年分别增长20%、56%;2024年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标准已达到城市的75%。
主持人:社会救助工作方面又有哪些亮点?
嘉宾:社会救助工作方式得到了进一步创新。2022年,恩施州民政局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立足精准兜底保障要求,探索开展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措施,取得较为显著的工作成效,被省民政厅评为“2022年度全省民政改革创新优秀案例”。2023年恩施州民政局指导恩施市、咸丰县、来凤县入选“全省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试点单位”。积极探索新的救助方式,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解决乡镇基层救助经办能力不足问题;创新“物质+服务”救助模式,实施社会救助类服务项目,为低收入人口中的重病、重残、高龄失能人员开展生活类、照护类、支持类服务救助,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开展生活照料、学业辅导、精神慰藉等服务。
主持人:刚您提到我们对2024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进行了修订。请问新标准有哪些变化呢?
嘉宾:我州现行低保标准为:城市765元/人˙月,农村570元/人˙月。
特困供养人员标准为:城市1530元/人·月,农村1140元/人·月。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标准为:散居1530元/人·月,集中2448元/人·月)。
主持人:低保是我们大家所熟知的一项社会救助政策,请问村(居)民应如何申请低保?
嘉宾: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或者“湖北救助通”微信小程序在线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主持人:申请低保需要哪些条件?
嘉宾:低保申请及受理实行全州通办。申请低保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本州户籍或者非本州户籍但长期居住在本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州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符合规定。
低保边缘家庭中重残、重病、高龄失能人员以及脱离家庭并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及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主持人:特困人员是我们困难群众中最为特殊的一类,哪些对象是特困人员?
嘉宾: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三无”人员):
1.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州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州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州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州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州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州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临时救助是基本生活救助的重要方面,根据《恩施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规定,有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嘉宾: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是兜底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困难救助和支出型困难救助。
一是急难型困难救助。不论国籍、户籍,不论其是否正在享受其他救助,只要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者个人,都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①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③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
二是支出型困难救助。州内户籍人口或者常住人口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都可以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支出型困难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
主持人:好的,本期在线访谈节目就到此结束了,感谢刘科长的分享,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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