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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助力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

恩施州科技局科技成果与对外合作科科长宋碧锋

来源:恩施州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5-12-26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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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主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助力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

访谈嘉宾:恩施州科技局科技成果与对外合作科科长宋碧锋

访谈时间:2025年12月23日下午三点

主持人:近年来,恩施州科技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省加快建成中部地区重要战略支点的总体部署,按照州委、州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工作要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赋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区建设。今天我们邀请到州科技局科技成果与对外合作科科长宋碧锋一起来聊聊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情况。宋科长您好。

嘉宾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请宋科长先介绍一下什么是科技成果?

嘉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主持人:很多人将知识产权等同于科技成果,这种理解准确吗?

嘉宾:这种理解是不够准确的。

主持人:那请介绍下两者的区别及联系。

嘉宾:从权利表现形式上看,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通常是知识产权,例如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等,但其形式不仅仅是知识产权,也可以是技术秘密或其他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从数量对应关系上看,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是一项知识产权,也可以是一项或多项知识产权和非知识产权的成果的综合。

主持人:刚刚我们了解到科技成果的概念,我相信很多网友都想知道,“十四五”以来,恩施州取得了哪些科技成果呢?

嘉宾:从“十四五”期间我们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州共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励24项,取得科技成果127项,其中,在现代农业领域取得成果68项、富硒产业领域66项、生物医药产业领域33项、绿色新兴产业领域17项、生态旅游康养产业领域6项、清洁能源产业领域5项。

主持人:我们看到恩施州取得了丰硕的科技成果,那么对科技成果的运用也就是科技成果转化,应该怎么理解呢?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主持人:假如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或者自然人获得了某项科技成果,他们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登记?

嘉宾:根据《湖北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科技成果登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依托湖北技术交易所具体开展全省科技成果登记日常管理;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登记管理。科技成果完成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办理登记,实行全流程在线办理,统一通过“湖北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系统”进行,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跳转至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所需材料及模板均在网站明确公示,各县市的市民之家综合窗口也可受理科技成果登记事项。

主持人:登记后的这些科技成果,怎样实现转化呢?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的5种主要方式: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同时增加了一个兜底方式。

主持人:好的,我们看到科技成果转化有5种主要方式,首先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方式怎么理解?

嘉宾:是指科研院所、高校或企业等市场主体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应用于本单位科研生产活动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主持人: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的方式是怎样的?

嘉宾: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将科技成果申请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最常见的形式是高校院所等出让科技成果,企业受让科技成果,通过成果所有人与受让方之间签署转让协议来实施。

主持人: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又是怎样的?

嘉宾: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许可给他人使用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最常见的形式是企业通过与高校院所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获得使用科技成果的权利,在不转移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的前提下,高校院所收取许可使用费。

主持人: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又要怎么理解?

嘉宾:是指科研院所、院校或企业等市场主体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双方订立合作转化协议,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转化科技成果,并就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办法达成共识。

主持人: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又是怎样的?

嘉宾: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或持有人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通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该企业的股权,并参与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分享经营收益,分担经营风险。

主持人:增加的一个兜底方式是什么?

嘉宾:也就是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主要在不完全属于以上五种明确的转化方式时适用,比如一家生物医药初创公司(甲方)拥有一项核心药物专利,但缺乏资金进行后期临床试验。一家大型制药企业(乙方)看好该技术,但希望降低前期现金支付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专利使用权许可加股权置换的模式,甲方将专利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给乙方,用于特定适应症的开发和商业化,作为对价,乙方将其旗下某成熟产品的部分销售分成权(或子公司股权)转让给甲方,若该药物未来销售额达到约定目标,甲方可额外获得乙方的认股权证。这一兜底性方式,赋予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主持人:刚刚宋科长给我们介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当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又有哪些政策呢?

嘉宾:按照省科技厅有关成果转化政策的梳理,针对高校院所和企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政策:下放科技成果三权、强化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主持人:下放科技成果三权的三权是指什么?

嘉宾:主要指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主持人:下放科技成果三权方面的政策是怎么样的?

嘉宾:政策内容主要是:国家和省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支持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主持人:强化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方面的政策又包括哪些内容?

嘉宾:政策内容主要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给子奖励和报酬:

1.将该项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按照转让或者许可所得净收入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2.将该项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按照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3.将该项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转化项目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给予奖励和报酬,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并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可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获得70%-99%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并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高校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五技合同”,认定登记后可给予一定激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或者技术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从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和报酬。

主持人:那宋科长还给我们介绍一下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方面的政策。

嘉宾:政策内容主要是: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相关政策,可以在国务院、科技部、省科技厅、州科技局网站上了解。

主持人:推动优质科技成果从高校院所走向市场、从实验室走向一线企业,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的主线,是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必由之路。我们相信,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支持和引导下,在高校院所与企业产学研协作下,一定能让更多“科技之花”在产业沃土中结出“发展之果”。好的,本期在线访谈节目就到此结束了,感谢宋科长的分享,再见!


责任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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