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王宏同志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相关规定,恩施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
接受王宏同志辞去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恩施州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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