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52号)要求,州人民政府对州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州政府规章、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等法规规章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核实,形成了州级证明事项目录13项,13项证明事项全部予以取消。
请有关部门做好取消证明事项的衔接配套工作,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及相关网站公示信息,严格执行最新规定,确保已取消的证明材料不再需要办事群众提供。要按照“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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