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459538/2025-2695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文单位 | 恩施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年07月08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县市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恩施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8日
恩施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5年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恩施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州级层面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及职责
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州应急委主任由州政府州长担任,副主任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州应急委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州应急委主要职责: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州自然灾害救助及抗灾救灾工作;向州委、州政府和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防减救委)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并向社会发布灾情;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协调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确定、调整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派工作组赶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人员,指导抗灾救灾工作;部署转移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部署组织开展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
2.2州应急委办公室及职责
州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应急委办)设在州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州应急委办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省防减救委和州应急委指令;负责州应急委日常工作,承担全州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汇报,落实灾区救助措施;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救灾工作;完成州委、州政府和州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制,负责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的领导指挥与统筹协调。
2.3 州应急委工作组及职责
当发生较大、一般自然灾害时,由所在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救助等工作,州应急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灾害应急救助等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时,在州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启动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交通运输、生活救助、社会治安、卫生防疫、通信保障、新闻宣传和灾后重建等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等工作。
各工作组单位及职责见附件。
3.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林业、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时向州应急委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州应急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州应急委办根据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紧急情况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2)加强风险研判评估,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州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县市应急物资储备库 (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州政府、州应急委负责人、州应急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州应急委办终止预警响应。
4.灾情信息管理
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州应急管理局在收到灾情信息报告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州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县市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州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州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州委、州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视情通报州应急委成员单位。
4.1.2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州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州委、州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州应急管理局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州委、州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关于信息报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灾情核定
4.2.1部门会商核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防灾减灾议事协调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专家小组评估。发改、应急、水利、自建、生态环境、住更、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建立救助台账。县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及时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情况,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终止救灾应急响应情况,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州级应急响应
根据我州自然灾害特点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个响应级别。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全州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州农业人口20%以上。
(2)局部地区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一个县市范围内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②一个县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
③一个县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0间或1500户以上;
④一个县市范围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州应急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州应急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州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由州应急委主任或州委、州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州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州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州应急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参加,协调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州应急委各工作组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州委、州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4)州应急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州委、州政府和省防减救委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州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0时前向州应急委办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5)以州政府或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由州政府领导带队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请求省委、省政府支持。
(6)在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州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州应急管理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州政府批准后,州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州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州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州应急管理局视情调派州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州发展改革委员会、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州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州水利和湖泊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协调城乡应急水源工作。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州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州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国网恩施供电公司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9)州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州委网信办、州广播电视台按职责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0)以州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州性救灾捐赠活动。州应急管理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会同民政部门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州委外办、州台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和涉港澳台工作。州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州应急管理局、受灾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州应急委办、州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州应急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1)全州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州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2)一个县市范围内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6000间或15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州应急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州应急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州应急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州应急委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州应急委副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州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州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州应急委副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协调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展开工作。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州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州应急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州委、州政府和省防减救委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州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0时前向州应急委办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州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州应急管理局视情调派州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以州政府或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由州政府领导带队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请求省委、省政府支持。
(6)在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州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州应急管理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州政府批准后,州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州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州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网恩施供电公司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8)州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州委网信办、州广播电视台按职责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9)以州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州性救灾捐赠活动。州应急管理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会同州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州委外办、州台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和涉港澳台工作。州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州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州减灾委办公室。州减灾委办公室、州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州应急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1)全州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6000间或15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州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2)一个县(市)范围内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州应急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州应急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州应急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州应急委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州应急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州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州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州应急委办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召开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州应急委办派出由县级干部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州应急委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以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名义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视情况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请求省委、省政府支持。
(5)在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州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州应急管理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州政府批准后,州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州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县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州应急管理局、州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州应急委办指导受灾县市人民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州应急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1)全州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州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2)一个县(市)范围内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和失踪2人;
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5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州应急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州应急委办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州应急委主任、副主任报告。
5.4.3响应措施
州应急委办主任组织协调州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州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州应急委办视情组织召开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州应急委办派出由县级干部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州应急委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以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名义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5)在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州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州应急管理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州政府批准后,州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州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县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州应急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5.5.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县市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2 因偶发性单个灾害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可据实情不予启动响应。
5.5.3 州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州应急委办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 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重大、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州应急委办、州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对启动省级和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州应急委办、州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县市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以州人民政府或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名义向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上报请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在收到中央、省级财政拨款或州人民政府确定下拨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后,州财政局、州应急局根据评估情况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受灾县市。
6.1.4 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应急〔2023〕30号)和《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鄂民政〔2016〕1号)执行。
6.2.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各县市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逐级上报至州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6.2.2 开展灾情评估。重特大灾害发生后,州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对农作物损失、受灾群众住房倒损和公共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6.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本地实际,受灾县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方案,明确恢复重建的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等具体措施。
6.2.4 重建资金通过受灾群众自筹、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搬迁、避险搬迁、以工代赈、对口援建、邻里帮工帮料、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5 以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名义向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报送请拨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州应急 管理局督促各县市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上级下拨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6 州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2.7 州应急管理局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3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6.3.1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调查受灾 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6.3.2 州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组织工作组赴重灾地区对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核实情况;制定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10月下旬,以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名义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报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的请示。
6.3.3 州应急管理局指导地方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 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发改委、财政、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相关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1资金保障
7.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和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工作经费。
7.1.2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政府预备费要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
7.1.4受灾地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当规范救灾资金的管理发放。除应急救助补助、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可采取现金救助外,其他救灾资金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7.2物资保障
7.2.1合理规划、建设州级和县市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州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折叠床、照明设备等。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州应急管理局按《湖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7.2.4县市级救灾储备物资,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根据指令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地方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同级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7.2.5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2.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应组织协调运力,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运输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应及时保障灾害公用通信网络畅通。在公用通信网络不能覆盖的地方,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7.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州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方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部门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7.5.2组织应急、自建、住更、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州、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4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完善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制定救灾物资社会动员预案,对救灾必需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生产厂商、仓储运销单位的合作购销协议,确保一旦发生灾害,各类救灾物资不间断供给,形成产、供、运的快速补充体系。
7.6.2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建立救灾捐赠表彰制度,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2研究、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组织开展全州性防灾减灾救灾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积极推进城乡基层综合减灾示范创建活动,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8.3州级有关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县市、乡镇(街道办、管理处)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地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救灾应急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培训。
7.8.4州应急委办协同州应急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响应能力。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1.1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8.1.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自建、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编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州应急管理局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级预案报州应急管理局备案。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各级动态完善预案。
8.3.4 州应急委办协调州应急委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州应急委办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件解读:
附件下载: